中国法院网讯(朱春粦)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8660元,从中分别退赔相关被害人,剩余19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先后九次到霞浦县柏洋乡某茶叶有限公司,盗走被害人吴某某放置在公司的61箱茶叶,分别为柏洋本地春茶“白牡丹”、“寿眉”及“土茶”,共计1144斤;同年10月,到霞浦县柏洋乡某茶厂,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茶厂内的7箱茶叶,分别为柏洋本地春茶“白毫银针”及“白牡丹”,共计163斤。同年11月,被告人郑某某撬锁进入霞浦县某理发店、霞浦县东吾路某商店,分别盗走被害人连某某黑色皮衣一件、现金100多元,以及被害人肖某某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2690元。
被告人郑某某将上述盗窃的茶叶出售,非法获利986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茶叶551斤、现金2620元及黑色皮衣一件,并发还各被害人。经认定,追回茶叶价格合计为6739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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