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8宗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案件原告的诉求不成立,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原告处以每案5万元的罚款。原告分别对一审判决、罚款决定提出上诉、申请复议,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维持原罚款决定。
原告张某林向龙岗区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等基本债权凭证。原告只起诉债务人高某良,未起诉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原告声称在龙岗区法院另外起诉有7宗类似案件,包括本案共8名被告,标的总金额1700万元。休庭后,法官迅速对关联案件展开查询和分析,经与另外7个案件的承办法官深入讨论,决定将8宗案件合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此之前,案外人张世某受几名亲戚委托代为处理他们在该公司的1700万元投资款,张世某便去找该公司经营者王某要求还钱。经过一番协商,王某将其对案外人温某的债权转让给张世某,张世某则安排其司机李某作为债权受让人,温某也安排其员工高某良等8人作为债务人。各方签订了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由债务人(即高某良等上文所述案件中的八名被告)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即李某偿还债务,所涉金额共计1700万元。为了与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脱开关系,张世某等人经过策划,试图以“干干净净的纯粹的民事纠纷”追回损失,于是又安排张某林根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分别与高某良等8人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1700万元。张世某又安排张某林与李某等亲属朋友或单位通过各自的账户以数百万元资金“转出—回收”的方式,完成了张某林向高某良等8人出借共1700万元本金的银行流水,以闭环转账的方式将上述款项的债权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林。庭审中,高某良等8名被告一致辩称,上述款项到账后随即转回了指定账户,张世某当庭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龙岗区法院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以上证据送达原告,并二次排期开庭,原告此时却声称将另行主张权利,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合议庭经过评议,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裁定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次庭审后,合议庭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遂书面报告向刑事审判庭征询意见。考虑到原告背后的实际操作人及其亲属等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受害人,其制造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回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经济损失,可能涉及多人共同参与虚假诉讼,建议合议庭对相关人员追究虚假诉讼责任。
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判决驳回张某林的诉讼请求,同时决定不作为犯罪线索移送处理,对原告张某林予以每案5万元的罚款。案件宣判后,原告张某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对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张某林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决定维持龙岗区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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