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皮曼婷 詹佳)黄麂,属于我国“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系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人竟将猎取到的野猪和黄麂出售并获利。9月2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两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缓刑两年,同时赔偿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共计2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2月,被告人严某、马某在明知石门县域属禁猎区、禁猎期,且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架设高压电箱、使用捕猎夹的方法,单独或者共同捕获野猪6头、黄麂8只,部分被食用、部分用于出售,其中,严某非法获利4240元、马某非法获利356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诉请二被告单独或共同赔偿其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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