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明君 许欣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杰、陈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杰、陈某文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二被告人非法所得160元及所使用的非法捕捞工具。对公诉机关与二被告人达成由二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价值为1186.88元的鱼苗,用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杰、陈某文在内陆禁渔期,携带一套电鱼设备到扶绥县东罗镇客兰水库,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后陈某杰将所得渔获物拿到市场销售,得款160元。同年4月14日,二人又携带电鱼设备到客兰水库进行非法捕捞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没收了电鱼设备一套,渔获物共13.57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杰、陈某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了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陈某杰、陈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陈某杰、陈某文与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购买鱼苗恢复渔业生态款的义务。据此,扶绥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9月29日,陈某杰在法院及相关部门监督下,当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在其非法电鱼的水域投放了1186.88元的鱼苗,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陈某杰表示非常后悔:“没想到禁渔期内,在水库电鱼也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再也不敢了。”
同日,扶绥法院、扶绥检察院等单位人员一行来到东罗派出所,开展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研讨。与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打击尺度、行刑衔接、公益诉讼等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形成四个方面的共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巡回审判等方式,让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等法律概念深入人心。二是注重源头治理,审慎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导致情节显著轻微的非法捕捞违法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三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对禁用网具的认定,要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要综合考量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一贯表现、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等,作出适当处理。四是加强联动协调,各相关单位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量刑尺度、案件移送等方面,及时沟通,形成合力,尽快出台适合工作实际的协作机制。
据悉,客兰水库是广西现存最大水库之一,水库以灌溉为主,兼有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客兰水库水生生物资源丰富,过去,由于当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禁渔期非法捕捞现象常有发生。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法律宣传、加大执法力度,非法捕捞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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