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雷)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被告人岳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底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岳某分别在彭某(已起诉)成立的“某洗浴中心”和周某、陈某(两人均在逃)合伙开设的“某足浴”,管理17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并从中获取提成,在此期间非法获利72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接受“某洗浴中心”和“某足浴”卖淫组织的聘请,负责对卖淫女的直接管理,并参与嫖资的利润分成,先后累计纠集并管理卖淫人员达十七人,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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