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职工郑某家属上诉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信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啸担任审判长,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许远良局长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郑某所在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程序,遵守法庭纪律,出庭又出声,明确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说明。
为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政策,切实提升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效能,在庭前准备工作中,何啸强调要认真了解当事双方的顾虑和争议焦点,消除行政相对人的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许远良作为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是尊重和接受司法机关监督、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塑造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并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履职行为,起到很好的示范和表率作用。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紧凑有序,规范严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20名工作人员到庭参加旁听,旁听人员一致表示,这是一次近距离的学习交流机会,通过旁听庭审,他们深刻认识到在日常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自己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信阳中院 张春杨)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5日,职工郑某在下班途中被撞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于2021年4月1日出院。2021年6月8日,郑某在家休养期间从床上摔下后死亡。2022年5月6日,郑某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于5月7日向郑某家属送达了工伤不予受理决定。郑某家属对该决定不服,向本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某家属提出申请时间已超过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期限。故被告所作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郑某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对诉讼时效核算方式、作为第三人的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导致死亡的鉴定义务等方面存在质疑。信阳中院认真研究、谨慎论证相关案情,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庭审工作,案件将择期宣判。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分为两类,一是用人单位,二是职工个人及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同样,申请时限也分为两类。
对于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职工个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时限要求较短,目的主要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利于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个人的申报时限做较长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充分保障职工的申请权利,同时也要提醒职工,尽管个人申报时限为1年,但也不要拖延,否则将会给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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