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新野法院对公司银行账户的解冻,避免了公司面临的一系列合同违约,快速化解了企业的经营危机!”某风电公司赵总感激地说。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某建设公司与某风电公司为财产保全案件中,被保全人某风电公司以银行保函担保申请对其公司银行存款3012万元解除冻结。近日,新野县法院审查后依法准许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企业为表感激,给新野法院送去了锦旗和感谢信。
某风电公司是新野县招商引资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计划投资7.6亿元建设90MW风电项目。某建设公司承建该风电项目部分工程,但在建设过程中,与风电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并申请对风电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风电公司价值3012万元的财产。新野县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了某风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12万元。该风电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后,流动资金立即紧张,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
某风电公司积极与多家银行协商,其中一家银行同意出具银行保函,为该风电公司提供担保。但某建设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已足额冻结了风电公司的3012万元存款,相比较于银行保函、不动产、股权等财产,已冻结的银行存款更有利于下一步的执行,如果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无法得到顺利执行,故不同意解除冻结。
新野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某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担保金额为3012万元,与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相当,完全能够覆盖某建设公司的仲裁主张,在条件成就时依据该保函可迅速实现其利益,不会出现执行不能的风险;且被保全人被冻结3012万元,数额较大,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有利于某风电公司资金流正常运转,在该公司提供银行保函后,新野县法院同意了风电公司的申请,裁定解除了某风电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当前,我国已进入后疫情时代,在强力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经济运行正逐步走向常态化复苏,新野县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下进行司法创新,依法采取“活封活扣”、变更保全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对被保全企业的影响,避免了企业被保全财产后面临资金流断裂、后续合同违约、项目烂尾等风险,促进了企业健康长效发展,以法治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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