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通过外号“李秦”(身份待查)的男子得知,可通过提供银行卡刷流水获利,受利益驱使,被告人张某明知“李秦”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带其四张银行卡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贺州市、梧州市等地,并开通手机银行,将手机交由“李秦”等人进行操作转账,从中非法获利26200元。经全国公安反电诈平台对比,被告人张某出借的一张银行卡,共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款15400元、被害人朱某被诈骗款10000元。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涉案银行卡一进账2480145.56元、银行卡二进账1302073.48元、银行卡三进账2395671.31元、银行卡四进账417791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经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退缴违法所得2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已主动退缴其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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