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采取“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甲、李乙、闫某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李甲、李乙在东阿县公共水域补偿性放流物种白鲢、鳙(花鲢)、草鱼;李甲、李乙、闫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份的一天,李甲、李乙在黄河流域禁渔期内,驾驶摩托艇在东阿县大桥镇毕庄村黄河河段电捕鱼,共捕获渔获物约17斤,有鲤鱼、淡水武昌鱼、鲢鱼等鱼种。
5月2日上午10时许,李甲、李乙、闫某某在黄河流域禁渔期内,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摩托艇、蓄电池、捕鱼机等装备,到东阿县大桥镇小生村黄河石头坝处,闫某某和李甲驾驶摩托艇带着电鱼工具去黄河水深处电捕鱼,李乙在岸边等待。被东阿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巡逻民辅警发现后,闫某某、李甲驾驶摩托艇将捕鱼工具藏到河对岸。民辅警通过询问在岸边的李乙,得知李甲的电话号码后与其取得联系,闫某某、李甲在黄河小张段等待,后二人带领民辅警找到藏匿的捕鱼工具。
当日,李甲、闫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变压器、蓄电池、摩托艇、内燃机、渔具等捕鱼工具被扣押。5月5日,李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李甲、李乙、闫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黄河禁渔期并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李甲、李乙、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黄河流域渔业资源及区域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民事责任,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三被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李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李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闫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对扣押的作案工具变压器、蓄电池、摩托艇、内燃机、渔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李甲、李乙在东阿县公共水域补偿性放流物种白鲢、鳙(花鲢)、草鱼,其中放流白鲢(体长12-15公分)1190尾、鳙(体长12-15公分)322尾、草鱼(体长15-20公分)667尾,放流的时间及地点须经法院审定;李甲、李乙、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