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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野猪出售获利 依法判刑没收所得

猎捕野猪出售获利 依法判刑没收所得
2022-11-03 16:43: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你们的同案犯艾某之前已被依法判刑,希望你们都能深刻反省,切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庭内,承办法官语重心长的告诫着两名刚刚获刑的被告人。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狩猎罪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9770元,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贵溪市塘湾镇等地农田,使用逆变器、电瓶、铁丝线等工具布设电网,先后猎获5只野猪,全部出售,合计获利9770元。2021年10月初,刘某与艾某(已判刑)合伙在塘湾镇某村农田内布设电网,猎获2只野猪,二人各分得1只。2021年9月下旬,黄某与艾某合伙在塘湾镇某村农田内布设电网,猎获野猪1只并出售。2021年10月初,黄某在塘湾镇某村农田内布设电网,先后猎获野猪4只,并将其中2只出售。

2021年10月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月12日,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刘某退缴赃款9770元,黄某退缴赃款3400元。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贵溪市域范围内全年禁猎。与两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狩猎的艾某已被贵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黄某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刘某、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贵溪法院将针对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乡镇较易发生非法狩猎等环资犯罪的情况,采用专题宣讲、以案释法、巡回审判等形式,深入普及环资法规和环保知识,持续增强基层群众“两山”理念和法治观念,不断降低环资案件发生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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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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