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冉红友 李志斌)11月15日下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一案。该案由许昌中院常务副院长张宝生担任审判长,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海德民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烟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非法印制含有“黄金叶”“黄鹤楼”“利群”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香烟接装纸并出售,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七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有力把控庭审节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依次进行,庭审过程庄严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再也不做违法犯罪之事。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本案的审理是落实院领导办案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彰显了两院对于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视。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给正在和预谋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人敲响警钟,广大群众一定要尊法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下一步许昌中院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张宝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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