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导致破产企业无法查清真实财务状况、资产流向、实际盈亏,进而给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造成3亿余元的巨额损失。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楼某赔偿原告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损失3.04亿余元,被告吕某对上述损失中的255万余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6月,浙江某制衣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同年7月,制衣公司股东楼某、高级管理人员吕某以公司客户资源、销售资源加入义乌市泰某制衣公司并按比例参与分配利润。该公司大部分员工为原制衣公司员工且使用了制衣公司的服务器及ERP系统。同年9月17日,制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义乌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2日作出裁定宣告制衣公司破产。
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楼某、吕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财务内账、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法院以楼某、吕某涉嫌构成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将犯罪线索移送义乌市公安局侦查。后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楼某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并处以相应刑罚。2021年9月8日,法院终结制衣公司破产程序。
2020年10月27日,制衣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公司股东楼某及其配偶陈某、高级管理人员吕某、财务管理人员王某、姚某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制衣公司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楼某、吕某系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的相关人员,且存在不提供财务内账、公司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等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制衣公司无法全面清算,对应的资产去向无法查清,进而给公司造成3亿余元的损失。其中,楼某作为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删除公司内账数据并将属于公司的ERP系统及服务器转移至泰某公司使用,造成制衣公司包括内账数据在内的关键信息灭失,其行为与债务人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债务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吕某作为制衣公司主管销售总经理,拒不提供客户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导致管理人无法对相关债权进行追收,应对造成的相应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吕某已支付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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