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蔡某搀扶醉酒乘客保某下车后,见其站立不稳当即倒地,但蔡某未作片刻停留并驱车离开,随后蔡某自行取消订单,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下车点前河道。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酌情确认被告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原告18万余元。
2021年12月19日晚,保某在南通市某餐厅用餐,席间饮酒过多。用餐结束后,保某因醉酒操作手机不方便,便请餐厅工作人员帮忙用其本人手机在某网约车平台上下单约车。网约车司机蔡某接单后,驾车到达餐厅门口。
保某上车后,车辆在原地停留几分钟后保某又打开车门。约五分钟后,蔡某从驾驶室开门下车,并扶保某下车。下车后,保某站立不稳当即倒地,蔡某未作停留驱车离开,其间蔡某自行取消订单。后保某从躺倒的地面挣扎站起,独自沿河边道路慢行。次日,保某被发现溺亡于下车点前河道。
保某家属认为司机蔡某和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保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8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遇险旅客进行尽力救助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救助义务的理解,不仅应包括合同成立直至送达目的地的车辆行进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安全抵达的关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内的义务。
蔡某通过保某含糊不清的言辞、不能站立躺倒于地的行为,可以直接判断出对方已经处于较为严重的醉酒状态,且处于危险状况。而蔡某未采取任何措施,弃之不顾,显然没有尽到关照、照顾义务。网约车平台基于法定的承运人责任,应对司机未履行尽力救助义务而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认网约车平台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网约车平台支付赔偿款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杨佳古林)
■法官说法■
崇川区法院副院长袁好峰介绍,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旅客,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首先,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这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出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其次,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甚至弃之不顾,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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