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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幼童溺亡,竟让水坑“背锅”?!

三岁幼童溺亡,竟让水坑“背锅”?!
2023-02-06 08:12:34 来源:豫法阳光

未成年人溺亡问题

备受社会关注

牵动无数家庭敏感神经

近日

一起因三岁幼童溺亡引发的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在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

胡某在行人经过的路边小河

筑坝拦水、修建池塘、饲养金鱼

水塘水深一米多

且四周没有提示牌等任何防护设施

我儿子在池边玩耍看鱼

不慎落水溺亡

胡某对此负有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赔偿40万元

被告胡某辩称

大量村民在河道上游居住

天天沿河道出入

从来没出过这种事

马某儿子溺亡

完全是马某监护不力所致

要怪就怪水坑吧

与我没有任何关系

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胡某承包村里水库

为便于天旱时向水库供水

便在村外路边小河筑坝拦水

修建加高一水坑

且四周无设置

任何安全防护装置和提示牌

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客观上存在安全隐患

胡某存在一定过错

马某儿子落入水坑溺亡

胡某负有一定责任

鉴于水坑位置偏僻

很少有村民前去

一般情况下对群众生产生活

基本不产生不利影响

马某疏于监护

任由三岁孩子自行出门玩耍

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过错程度酌定

胡某承担15%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等规定

判决胡某赔偿马某损失6万元

法官寄语

少儿溺水案件

教训惨痛、警钟长鸣

生命只有一次

人生没有重来

作为家长

应树牢安全意识

尽到监护职责

同时要教育孩子

树立安全意识

主动规避风险

避免悲剧发生

对于水库、水塘等

各类场所的管理使用者

要坚持安全至上

做好各类安全风险提示

设置防护设施

履行好安全防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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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