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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项目“网红桥”
高空极限挑战
惊险刺激颇受欢迎
“步步惊心”之余
安全隐患亦很大
游客摔伤报道时见报端
请看河南省温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因游客“网红桥”摔伤致残
引发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
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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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
刘女士到某景区游玩
看不少游客
在“网红桥”上左右摇摆
玩得很嗨
一个个陶醉于
听山风在耳边轻唱
看瀑布在脚下奔腾
遂跃跃欲试体验一把
不慎从桥上摔落
右腿被摇摆的“网红桥”撞伤
住院治疗13天
经诊断构成十级伤残
因赔偿协商未果
刘女士将“网红桥”
经营者李某诉至法院
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各项损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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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红桥”是
具有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
作为经营者更应承担
游乐设施合格、使用说明详细
警示义务到位和危险情况防范等
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李某
作为“网红桥”项目的经营者
未能监督提醒刘女士
按照说明书要求
佩戴安全护具
也未能在“网红桥”两侧
安装有效防撞措施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承担相应责任
刘女士作为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一定的生活阅历和
日常社会经验
应对“网红桥”的游玩方式
注意事项有所了解
应对自身平衡能力
和应急处突能力
进行预知评估
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但在娱乐过程中
刘女士预判不足、处置不当
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酌定
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刘女士自负30%的责任
判决李某
赔偿刘女士损失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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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风险高
消费者多的网红项目
越应注重安全
提醒经营方
经营场所的
任何微小安全疏漏
都可能带来天大之灾
也必将承担
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提醒消费者
在体验高风险游玩项目时
一定要量力而行
避免在追求刺激过程中
遭遇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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