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
经曹某出面担保
于2020年6月14日
向高某借款2万元
并出具借条一份
保证2020年7月13日前归还
借款到期后
刘某未按期返还
2023年1月高某向
河南省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刘某返还借款2万元
曹某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法借款应当偿还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
可以认定刘某向高某
借款2万元的事实存在
依法应予偿还
关于曹某是否
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和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
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
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
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规定
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
高某未在法定的保证期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故高某要求曹某对该笔借款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
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
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等规定
判决刘某偿还高某借款2万元
法官说法
舞阳县法院立案庭
法官助理 李晓燕
保证合同作为保证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保证期间
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否则可能造成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局面
另外提醒债权人
除超过保证期间外
超过保证债务的三年诉讼时效
也会导致保证人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谚有云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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