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陈某夫妇通过微信
联系好某照相馆
给女儿拍百天照
希望用照片这种凝固的艺术
记录孩子成长的纯真岁月
留下一段美好回忆
陈某选定499元套餐
包含高级相册一本
和入册照片15张
当场支付费用并完成拍摄
陈某如期到照相馆选取照片
得知除入册照片外
其余照片“底片”
每张需支付20元才能拷贝
陈某不得已
又支付800元“底片”费
后以双方沟通时
未告知“底片”收费为由将照相馆
诉至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请求判决照相馆
退还“底片”费800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与照相馆工作人员
通过微信沟通约定拍摄百天照
陈某交付服务费
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照相馆应按照双方约定
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即按照陈某要求
提供摄影服务
并提供照片和相应的“底片”
而照相馆在陈某选取入册照片后
对剩余“底片”另行收费800元
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应当返还
依照《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等规定
判决照相馆
退还陈某“底片”费800元
3
在照相过程中
消费者和照相馆
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照相馆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提供摄影服务
并交付照片和相应的数据文件
消费者支付报酬
属于加工承揽合同
消费者得到的是服务产品
照相馆得到的是服务报酬
“底片”作为服务过程中
产生的劳动成果
其所有权
在委托中已被消费者买断
消费者享有
全部照片“底片”的所有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
照相馆不得
私自占有、使用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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