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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三公司酒瓶设计侵权,二审郑州开庭

五粮液状告三公司酒瓶设计侵权,二审郑州开庭
2023-04-24 16:36:34 来源:中华网河南

4月2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郑州大学百余名师生及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这次巡回审判活动。

本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诉称涉案“酒瓶(五粮液-缘定晶生戒指171)”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处于有效状态内,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晋商酒业商行(以下简称晋商酒业商行)、山西晋商有道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晋商有道酒业公司)、生厂商为汾阳市杏花东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东杏酒业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拼多多网店进行营利性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五粮液”的文字标识、浓香型白酒以及“缘定晶生”酒品名称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比对,不构成近似;此外晋商酒业商行作为经销商,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晋商酒业商行实际销售金额15442元,利润6562元,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各方诉求,准确归纳了三个争议焦点:一、五粮液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830103841.4、名称为“酒瓶(五粮液-缘定晶生戒指171)”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为公知技术?二、晋商有道公司、杏花东杏公司和晋商酒业商行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五粮液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落入五粮液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三、如够构成相似,落入涉案五粮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并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相关证据交换。庭审结束后,在省高院民三庭的主持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了现场调解,并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方表示五粮液酒是我国历史文化名酒,本案的公正审理有利于营造全国白酒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也充分展示了我省加强对历史文化品牌保护的决心。

另外业内专家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有性、合法垄断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的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也有赖于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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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