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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手段报复违约?得不偿失!

以违法手段报复违约?得不偿失!
2023-05-26 08:47:38 来源:豫法阳光

1

张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

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

欠张某的工资一直没给

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心生邪念

遂先后四次潜入公司车间

顺手“牵”走手电钻、充电机

压力机等价值1.9万元的设备

后出售获利10500元

案发后

公诉机关以涉嫌犯盗窃罪

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案发后

其能主动退还赃物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且到案后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规定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

3

王爱玮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党组成员 副院长

本案中张某

因一念之差

选择非法方式解决纠纷

从而将有理维权之事

变成违法犯罪之行

反差巨大、教训惨痛、警示深刻

在此郑重提醒

面对矛盾纠纷

有理维权亦不可任性

以违法的方式争取合法的权益

从来都不是维权的正确姿态

只有保持理性、依法维权

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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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