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1日
张哥和张弟
在同村长辈的见证下
签订赡养协议
约定张哥赡养父亲
张弟赡养母亲
均负责为其养老送终
且每人每月支付
父母赡养费各300元
此后哥俩依约各自赡养老人
倒也相安无事
2022年2月张父过世后
张弟找张哥协商轮流照看母亲
张哥以“我的赡养义务已经完成
母亲归你赡养”为由而拒绝
也不再支付母亲赡养费
后张母将张哥
诉至河南省原阳县法院
要求其支付2022年2月
以来的赡养费3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既是法律规定
也是道德要求
《民法典》明确规定
成年子女对父母
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可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本案中
两兄弟事先就父母赡养问题
签订有赡养协议
对实际履行赡养义务作出安排
但该协议仅属于
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
不妨碍被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
向所有赡养义务人
主张承担赡养的权利
法院判决张哥
向其母支付赡养费3900元
并自2023年3月起
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至母亲终老
法官说法
刘海华 原阳县法院
民事庭员额法官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
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未成年子女或者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
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有要求成年子女
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
孙子女、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
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赡养老人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更是法定义务
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
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幸福安康、美满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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