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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16时许
贾某驾驶重型货车
与单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致单某受伤、两车受损
后交警部门认定
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单某未按照驾驶证
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
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法院以此为据
判决单某自担20%的赔偿责任
单某认为自担的20%赔偿责任
系电动三轮车销售公司
和生产厂家未尽到合理标示
和安全提醒义务所致
遂将其诉至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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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单某对案涉电动三轮车的电机
控制器、下盘、车架长度等
进行了大幅度改装
并加装了自卸和自吊
其外形、长度、速度及性能等
均已被改变
与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
提供的电动三轮车相关信息
已完全不符
且鉴定中心关于案涉电动三轮车的
速度及类型等鉴定意见
系为改装后的电动三轮车
故改装后的案涉电动三轮车
不足以证明
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未尽到
合理标示和安全提醒义务
另根据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
扩大外观尺寸等
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
具有助力装置的
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等规定
单某驾驶大幅改装后的
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并发生交通事故
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
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
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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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扬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南曹快审速裁团队团队长
本案警示我们
购买机动车
不得擅自进行改装
因为非法改装后
将改变车辆原有的性能参数
未经安全性测试
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且事故发生时会增加人身损害
和不可预知的危害
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大危险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会因违法改装
而被判定承担更大责任
甚至被吊销驾驶证
任性改装、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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