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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离婚后,诉求妻子偿还继女学杂费能获支持吗?

再婚丈夫离婚后,诉求妻子偿还继女学杂费能获支持吗?
2023-07-05 08:18:12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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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2日

离婚的王某(男)经人介绍

与离异后带8岁女儿的李某(女)

登记结婚

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为继女

支付学杂费1.5万元

婚后没多久

两人因孩子问题产生矛盾

双方协商后签订协议

约定若日后离婚

妻子李某需偿还王某

已支付的1.5万元继女学杂费

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

二次起诉离婚

要求李某偿还1.5万元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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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本案中

丈夫王某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李某同意

应当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故对王某的离婚请求

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王某要求李某赔偿

其为继女支付的1.5万元学杂费问题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

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

并非法律义务

不能作为偿还学杂费的依据

其次尽管再婚子女

跟再婚父母无血缘关系

但是未成年的继子女

与继父母共同生活

将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并且法律赋予其

与生父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即在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

抚养关系存续期间

继父对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故王某请求李某赔偿

其支付继女的学杂费

无法律依据

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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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依新 新野县法院

五星法庭庭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

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

“父母有教育、保护

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

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今社会离婚率高

再婚家庭比比皆是

更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

特别是对继子女

应给予更多的关爱

承担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这既是再婚家庭幸福的基础

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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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