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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后
被执行人某公司
未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人黄某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经查询
该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黄某发现张某、刘某等6人
作为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
遂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张某等6人
为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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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叶县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
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或依公司规定
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公司股东张某等6人均未在
认缴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故申请人黄某
申请追加其6人为被执行人
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裁定追加
张某等6人为被执行人
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
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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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佩佩 叶县法院
执行局一级法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
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除了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外
当存在股东抽逃出资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或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无法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等情形时
也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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