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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源开网店
躺着也能赚钱”
近年来电商平台
此类广告风靡不断
此等“人在家中坐
钱从天上来”的好事
真有吗
请看鹤壁中院审理的一起
因无货源网店销售引发的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
某商贸公司在网络平台
开设一无货源店铺
销售链接有一款产品
“实木360°旋转书架”
后某家具公司以该产品
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
将商贸公司网店和平台经营者
一并诉至法院
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案涉产品
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销毁生产模具及侵权商品库存
3
商贸公司网店辩称
其系网上无货源店铺
消费者在网店下单购买产品
均由第三方店铺直接发货
所填收货地址均系消费者地址
自己从没见过产品实物
也不知道所售商品链接
侵害家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我们仅是从每单销售赚取中间差价
平台经营者辩称
网络平台上的商品
均由第三方入驻商家
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我们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并不知晓侵权情况的存在
对侵权行为的发生
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审理认为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
家具公司提交的证据
足以认定商贸公司
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且在商贸公司网店中展示有
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及链接
具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
故应认定商贸公司存在销售
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平台经营者
事先亦未知晓商贸公司
销售案涉产品的情况
接到家具公司投诉后
已采取及时禁售被诉产品
断开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
积极履行了平台义务
且家具公司未提交证据
证明平台在处理过程中
有故意拖延或存在其他过错行为
亦未证明其因平台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而造成其损害扩大的事实
对家具公司诉请平台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
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量涉案专利权类型
商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
依照《民法典》等规定
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家具公司
经济损失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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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货源开店
作为一种新型网络经营模式
经营者往往认为
商品由上家生产、销售、发货
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但相关法律规定
销售方理应了解
自己销售的产品情况
注意审查上家的合法资质
要求其提供生产、销售以及商品
使用的商标、专利等授权文件
同时审查商品
是否属于“三无产品”等
以降低经营风险
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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