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防火等指标做了强制性要求,严格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标准。新国标在防止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现有的使用习惯带来了影响。
什么是新国标?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等。
按照新国标的规定,如果是不超标的电动车,则按照非机动车登记挂牌;如果是超标的电动车,将按照电动摩托车处理,上牌照及考驾照流程跟机动车类似。
如果已经购买了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车,如何处理?有交警表示,国家鼓励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消化超标电动自行车。预计陆续会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作出规范。
为消除电动自行车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群众平安畅通出行,河南公安交管部门将做出以下举措:
一是将不间断的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动,依法严查严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
三是总结完善郑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经验,在全省推广,进一步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今日,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选取两起涉及二轮电动自行车的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希望通过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同时,也警示教育广大二轮电动车主及驾驶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出行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法驾驶,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
【案例1】二轮电动车闯红灯
2019年02月18日12时56分,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郑州市新郑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乔某利驾驶的豫A***3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得受伤。
经查,李某得驾驶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李某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乔某利在此事故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因此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例2】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逃逸被查处
2019年4月7日6时23分时许,在濮阳市南乐县,张某驾驶爱玛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沿一行路路东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城国际售楼部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一位老人发生碰撞.
电子监控中显示,老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行驶。张某从车上下来把老人扶起询问伤情,老人说:“腰有点疼。”张某把老人搀扶到路边说在这等他回家取钱便去就医。而张某再也没有回到事故现场。
接警后,事故民警经过侦查,抓获逃逸电动车车主张某。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中。
【肇事逃逸构成要件】
1.已发生交通事故。
2.肇事者知道自己造成交通事故。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
3.肇事者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从而采取逃离现场的方法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逃逸的,均认定驾车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可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做法得不偿失。
【法律处罚】
交通事故所导致损害结果的轻重是判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若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损害时,将承担刑事责任,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罚更严厉。
【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维护好现场,等待交警依法调查处理;不要心存侥幸逃逸,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