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法官,非常感谢你能给我缓一口气的机会,我一定不辜负你期望,保证年底之前履行剩余执行款。”
11月2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闫进猛秉持善意执行工作理念,促成一起执行案件达成了和解协议,在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对被执行人发展生产的影响,传递了司法温情。
梁某因承包工程周转不足向何某借款25万元。借款到期后,梁某未能按时还款,何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梁某还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何某遂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底,梁某被社旗法院拘留后,履行20万执行款,并承诺于来年五一之前履行剩余10万余元。半年过后,双方约定的履行节点如期而至,梁某不但没有履行剩余执行款,而且多次拒接执行法官电话。申请执行人何某催促法院加快执行,执行干警让何某也留意梁某的行踪,待发现梁某时对其进行再次拘传。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个月的盯梢,执行干警终于在一超市前,发现了坐在驾驶室的梁某。当执行干警出现在梁某的眼前时,受到惊吓的梁某下意识的发动车辆就想跑,但再狡猾的“兔子”也逃脱不了“猎人”的手,启动的警车瞬间稳稳卡在了梁某的车前,梁某只有乖乖就擒。
警车上,执行法官闫进猛对梁某抗拒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自知理亏的梁某心里发虚,一边不停的向干警道歉,一边请求干警千万不能对其进行拘留。梁某解释他并不是不想履行执行款,而是因为受疫情的影响,今年五月份他承揽的工程才复工,到年底资金才能周转到位,所以一直也不敢照面。如果在关键时刻把他拘留了,不但不能履行剩余的执行款,而且还会影响复工复产的进度,甚至违约,估计自己再也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了。
听了梁某的解释,执行干警闫进猛认为,若机械对梁某采取拘留措施,正如梁某所言,他不但失去发展生产的时机,也不利于案件的彻底执结。闫进猛于是决定一方面让梁某积极筹款,一方面做申请执行人何某的工作,向其释明利害关系。于是,在执行法官闫进猛的协调下,梁某多方筹借5万元交到法院,并保证剩余5万元在年底前全部履行。何某也听取闫进猛的建议,让梁某继续发展生产,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杜明 王新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