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为满足口欲和金钱利益铤而走险,最终撒了渔网落入法网。7月19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多次相约携带各自地笼到社旗县某乡镇河道捕捞鱼虾,所获鱼虾各自贩卖获利或自食。2023年6月19日,三被告再次在社旗县某乡镇河道使用地笼捕捞鱼虾,次日早上收网时被社旗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社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王某地笼4条、捕捞鱼虾2.16千克(已放生);刘某乙地笼2条、鱼虾3.57千克(已放生);刘某甲地笼5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三被告拘役六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期,适用缓刑,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禁用渔具等。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弋宁对三名被告人及在场旁听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告诫大家要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
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红线绝不能触碰!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环境损害巨大,而且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方法捕捞水产品,都涉嫌违法犯罪。在此提醒社会公众,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触碰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供稿:社旗县法院 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