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将这些钱要回吗?一起来看,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王某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2012年李某在某地务工时与张某相识,后双方以恋人关系相处,在2022年5月王某发现张某与李某的关系后,李某与张某分手未再联系。自2012年至2022年期间,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宝方式给李某转账合计46万余元。张某在此期间也时常在李某租赁的房屋处吃饭、休息,双方还多次共同外出游玩。后王某以张某向李某所赠与的款项系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李某向其返还受赠款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隐瞒婚姻事实,与李某以恋人关系相处,在此期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47余万元赠与给李某,违背公序良俗,因王某的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明知张某与王某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李某向张某的转账7万余元及租房支出3万余元后,判令李某向王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中王某所有的财产部分18万余元。
后王某不服此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损害了配偶方的感情和财产权利,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面对此类案件,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供稿:南召法院 吴丰成 张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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