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王法官,让我能够重返校园,继续上学,我一定会好好珍惜,好好学习,学法律、学知识,将来成为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小涛(化名)真诚地说道。这感人的一幕发生在南阳高新区法院干警回访帮教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场。
2022年7月,南阳高新区法院王卉法官在审理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了解到,被告人小涛(化名)刚刚收到省内某大学录取通知书。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合议庭决定对于小涛判处缓刑,由其居住地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对象要在异地就学,会脱离住所地社区矫正管制区域,给负责矫治的司法所带来难题。考虑到小涛即将进入大学,案件承办人积极与学校所在地司法局协调联系,经过多次沟通,为其争取在校社区矫正机会。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小涛最终顺利入学并在学校所在地区域进行社区矫正,实现了就学与社区矫正两不误的良好效果。
图为2023年2月28日王卉法官与学校所在地的法院与司法局等相关同志齐聚一堂,对小涛进行回访。
目前正值暑假,小涛回到南阳市司法局报到。2023年8月10日,王卉法官对小涛进行回访。在回访过程中,王卉法官认真倾听了小涛目前学习情况及对未来就业的规划,并勉励其正视过去错误、放下思想包袱,同时鼓励小涛要加强自身心理素质建设,向阳而行,坚定信心,展望未来,帮助其轻装上阵再出发。干警还向小涛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远离不良行为,走上积极、健康的人生道路。
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是南阳高新区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审判延伸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办案原则,在工作中坚持能动履职,协同多部门联动,探索出一条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履行社矫义务与享受受教育权利并行的新路。
根据《中华人民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中华人民社区矫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教育帮扶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供稿:王宪 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