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至2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陈某阳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阳、郭某俊(另案处理)以其共同成立的邓州市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宁甲、宁乙等人为公司员工,通过亲戚、朋友、公司员工对外大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阳、郭某俊通过刘某博(另案处理)介绍将公司的要账业务委托给王某,并将被告人陈某、宁甲、刘某博及一辆别克商务车并入王某公司,由王某统一指挥、使用。自此以后,被告人王某陆续纠集了被告人王某然、陈某、汤某银等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借由开展所谓的收账业务,攫取不法利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借款人流离失所、群众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该组织成员众多、分工明确、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晰,形成了一定的“帮规”、“戒约”。组织成员以被告人王某公司为聚集点,由公司出钱供成员娱乐消费,对被打击处理的成员进行安抚;对违背组织规定、不尊重被告人王某或要账不积极的组织成员,采取殴打、辱骂等形式进行惩戒;使用公司统一提供车辆,购置棍棒、钢管、铁叉等作案工具,采取掌掴、掐脖子、持械殴打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恐吓、要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此外,被告人王某、陈某阳等在恶势力集团成立之前另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阳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王某、陈某阳负责该组织全面事务,组织、策划并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然、宁甲、陈某、汤某银、万某直接受王某、陈某阳指挥,多次纠集多人积极参与该团伙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作用突出,系骨干成员;其余人员系积极或一般参与者。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数罪并罚;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陈某阳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其余被告人应当以各自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其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整个庭审规范有序、重点突出、公开透明,各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由于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该院将择日宣判。
在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的背景下,此次庭审的顺利开展,充分彰显了卧龙区法院除恶务尽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卧龙区法院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惩戒、预防功能,依法严惩恶性刑事案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宁,为推进平安卧龙建设贡献法院力量。(供稿:卧龙区法院 李婕 马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