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饮酒造成共饮人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本是一场欢乐的聚会,竟成了悲剧,是不是同桌饮酒就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后饮酒人死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3日,刘甲为宴请同村给其帮忙拉沙的刘乙、刘丙,喊上刘丁、刘戊一起来准备宴席,并打电话让刘某帮忙准备半个羊头脸。下午6点左右刘某拿着羊头脸到刘甲家中,刚好赶上饭点,刘某也顺势留在刘甲家中吃饭。倒酒时,因刘某说自己中午已经喝过酒,刘乙便少倒了点,刘甲入席后又将刘某杯子中的酒折出一部分。当天晚上不到七点,刘某突然从座位上滑落至餐桌下,意识不清,刘甲连忙电话告知刘某妻子李某,刘乙则联系了120和村医,在村医初步查看后,刘甲与刘乙一起随120 救护车将刘某送往镇卫生院就医,初步诊断结论为:昏迷原因待查、脑血管病、糖尿病并乳酸酸中毒、新鲜脑梗死等,建议转院治疗。当晚21时许,刘某在其兄弟陪同下转入市城区某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侧颈动脉、双侧大脑前动脉、双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或闭塞;双侧额颞顶叶大面积新鲜脑梗死,医院建议住院治疗。2022年11月24日李某将刘某拉回家中,2022年11月28日刘某在家中去世。刘某家属多次与刘甲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协商一致,遂以刘某到刘甲家中帮工并与五被告共同饮酒导致生命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万余元。
法院判决
该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刘乙、刘丙因帮被告刘甲运沙后晚上在一起吃饭并饮酒,该行为是一种正常社会交往行为并无不当。刘某帮忙给被告刘甲送羊头脸,送到后其自行入席,刘甲因知晓刘某患有中风等疾病,看到刘某酒杯的酒后将其杯中的酒倒出一部分,说明被告刘甲对刘某身患疾病后在场饮酒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情况尽到了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在酒局进行不久后刘某就昏迷,纵观事件发生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证实五被告在饮酒期间对刘某有劝酒行为,故五被告酒席上的行为并未导致刘某陷入危险境地,不存在过错,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刘某昏迷后,被告刘乙第一时间联系村医上门查看病情,并与刘甲一起及时将刘某送往镇卫生院及市城区某医院,也尽到了基本的救助义务。
另,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中风等严重疾病且中午已经饮过酒的情况下,仍参与饭局并再次参与饮酒,其自身将自己的生命健康置于潜在的危险当中,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故损害结果应当由其自己负责。且刘某2022年11月23日昏迷后入院初步诊断为昏迷原因待查、脑血管病、糖尿病并乳酸酸中毒、新鲜脑梗死等,2022年11月24日被拉回家中,2022年11月28日死亡,死亡后也并未做死因鉴定,刘某自发病至死亡相距四天时间,其死亡结果系自身疾病引起还是饮酒所致或者二者均有,并无证据确定,故死亡结果与五被告共同饮酒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已经无从查证,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五被告有过错,故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刘某是否系帮工行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刘甲与刘某系同村村民且认识多年,故刘甲让刘某送羊头脸的行为,均未包含有在双方间设定法律关系并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为帮工;即使双方之间的关系能够认定为帮工,在刘某将羊头脸送到刘甲家中后,双方之间的帮工关系已经结束,后在酒局上刘某昏迷后就医死亡等一系列后果也均与帮工行为无关,故原告以双方构成帮工关系主张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生活中共同饮酒后人身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同场饮酒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的界定,如果在共同饮酒中实施了诸如强迫饮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酒后未对醉酒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护送等明显具有过错的行为才可能承担责任,并非只要有损害结果产生,共同饮酒人就必然会产生侵权责任。(供稿:卧龙区法院 李婕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