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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务工受伤索赔难 法官调解获赔偿

西峡法院:务工受伤索赔难 法官调解获赔偿
2023-10-13 09:07:41 来源:西峡法院

‍经人介绍去干活却导致自己受伤,起诉介绍人赔偿损失,法院却说起诉错误,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西峡法院西坪法庭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审理调解不仅帮助原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起诉错误导致他人受损的后果。

2022年8月,张某在仝某的组织下到湖北郧县某香菇食品有限公司干零活,按日支付报酬。半个多月后,张某在装袋过程时发生意外,被装袋机器挤伤右手大拇指,后仝某将其到医院进行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仝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经过鉴定张某受伤属十级伤残。张某认为是仝某叫自己去干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将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余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了解案情,并组织调解。但仝某认为自己只是介绍原告张某同去干活,并不是雇主,因此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则认为是仝某叫自己去干活,受伤后也是仝某送自己去医院,仝某就是自己的雇主,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时无法进行,于是法官决定先开庭查清事实后再进行调解。开庭当天,双方分别发表了各自意见,出示各自证据,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询问和证据审查,发现虽然是仝某介绍张某去干活不假,但仝某是受其弟弟仝某宏所托,仝某宏才是实际雇主。在找到问题所在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引导原告张某变更仝某宏为被告,向其说明仝某宏才是雇主,应当由实际雇主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仝某宏到庭后,对已经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于是承办法官便开启了“背对背”及“面对面”双重调解模式。法官先是对原告合理诉求部分表示支持,但也指出了原告自身存在的过错;同时引导被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耐心地向其梳理各项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逐一讲解说明,使其对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所有改变。最终经过调解,被告仝某宏承担20000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一周后,被告仝某宏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至此纠纷圆满解决。(供稿:王晶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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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