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南召法院调解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和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例。
案例一
被继承人王某1于 2022 年年底因病去世,原告左某和王某2系被继承人王某1的妻子和女儿,被告王某3系被继承人王某1之子。王某1去世并时留有存款、房产、车辆及保险等遗产,因未留有遗嘱,母子为遗产继承发生矛盾,母亲左某遂将儿子诉至法庭。考虑到继承纠纷类案件的特殊性,南召法院秦媛法官首先仔细审查继承人主体身份,避免遗漏当事人;其次严格审查了全案财产情况,界定遗产范围;最后综合把握该案症结,探求双方当事人内心真意,将左某和王某的主要亲属邀请至法庭参与调解,最终在法院和亲属的共同努力下,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对被继承人王某1名下存款35万余元、房产一处及车辆一台进行了财产分割,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典型意义:
在各类财产纠纷案件中,继承纠纷类案件与一般财产类纠纷不同,往往存在着当事人身份关系复杂、利益纠葛不清、涉及财产范围广、矛盾容易激化等多种特征,不仅涉及家庭亲属亲情,更关乎民生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南召县人民法院白土岗法庭成功调解的这起继承纠纷案件,深入贯彻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践行了尊老爱幼、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体现了司法审判情、理、法的有机融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案例二
原告吕某某系高某甲之妻,原告高某乙系高某甲之女,被告高某丙、李某系高某甲父母。2023 年 5 月 11日高某甲在湖南省某县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某县人民法院调解,共获得赔偿款 760000 元,该款由二被告女儿高某丁领取。高某丁领取后,原、被告双方因赔偿款分配发生争议,引发此案诉讼。
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初见时对立情绪较大,互不相让,拒绝调解。后经法庭工作人员情法并重、释法明理之后,双方情绪逐渐缓和。见双方不再抗拒调解,法庭工作人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开展工作,在多次与双方分别做调解工作之后,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高某丙、李某于2023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吕某、高某乙应得共有物分割款284000元。最终,双方满意而去,纠纷得以化解,该案也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死者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等方面综合考量。(供稿:宁 森 刘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