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对通过电话辱骂、侮辱、威胁法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当事人梁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
案情简介
据了解,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南召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9月21日作出判决。
辱骂、侮辱、威胁法官,严惩不贷
原告梁某某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收到判决后,因不服南召法院作出的判决,通过拨打电话向审理其案件的法官进行辱骂、侮辱、威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2023年12月22日,南召法院法警局局长闫延红带领10余名法警前往淅川县梁某某居住地将其带回南召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南召法院依法对梁某某作出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的决定。
梁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向法官诚恳道歉。梁某某表示对南召法院作出的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心服口服,表示接受处罚,并亲笔写下了悔过书。目前,违法行为人梁某某已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
南召法院严厉打击任何辱骂、侮辱、威胁法官的行为,充分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坚决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底线不容挑战。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诱导、侮辱、诽谤、威胁、贬损司法工作人员,均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惩戒。(供稿:张振丽 路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