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苏某基将一面印有“秉公办事 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靳岗法庭,对刘小宁团队快速化解纠纷的工作态度表达了感谢之情。2015年10月1日,苏某基与苏某安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自己3.5亩的土地租赁给苏某安,约定每亩每年租金不低于1000元,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自2017年10月1日之后,苏某安拒绝按期支付租金,并改变土地用途,在苏某基土地上堆满了建筑垃圾,致使苏某基不能拿到租金,又无法恢复对自己土地的合法使用。经双方屡次协商以及乡政府、村委会五年以来的多次调解,纠纷始终未能得到解决,苏某安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对调解结果也概不承认。无奈之下,苏某基将其诉至卧龙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与苏某安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偿还租金及利息共计22073元,赔偿擅自砍伐土地上林木的经济损失8800元,并腾退案涉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后,刘小宁认真查阅卷宗资料,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租赁土地上的原有树木能否砍伐。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自己同意,私自砍伐租赁土地上的树木,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应当承担砍伐树木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调查清楚租赁土地上种植树木的实际情况,刘小宁团队到案涉租地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村委了解情况。同时向原被告双方确认案件事实,告知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并建议双方趁节气尚早,还能赶上冬小麦的种植,要尽快解决纠纷、及时采取措施止损。经过刘小宁的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原、被告双方互相体谅、摒弃前嫌,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三日内将案涉土地恢复原状,并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土地租金及树木补偿款等共计15000元。
2023年12月21日,在团队干警的督促和见证下,被告将15000元支付给原告,并清理了土地上的建筑垃圾,将案涉土地恢复了原状,为原告种植冬小麦提供了条件,也为此次调解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锦旗虽轻,却承载着人民群众对法官的由衷感谢;词语无华,却体现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下一步,卧龙区法院将持续深化高质量司法服务,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以实际行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供稿:刘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