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世事无常,每个人都不知道下一秒会有怎样的遭遇,就比如说正在广场上散步,走的好好的,却突然发生了“车祸”。近日,西峡法院民一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特别的“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帮助原告快速拿到了赔偿,也给被告好好地上了一节“普法”课。
被告薛某在西峡某广场经营小型卡丁车游玩项目。2023年10月的某天,原告张某在该广场惬意的散着步,突然身后传来一股“巨力”,将张某撞翻在地。原来,被告冯某在驾驶卡丁车时未注意到前方行走的张某,一时躲闪不及将张某撞到。随后,薛某和冯某将张某送至西峡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张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用1.8万元。出院后,张某向二人追要赔偿,双方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该案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薛某认为是冯某驾驶卡丁车撞伤的张某,自己只是经营者,赔偿的主要责任在冯某。而冯某认为薛某在公共场合经营该项目,应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所以薛某应负主要责任。见二人争执不下,承办法官依据法条,向被告二人详细解读了法律规定,并用其他类似案例给二人上了一节普法课。最终,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二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薛某和被告冯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原告9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证义务。本案中,薛某经营卡丁车明知此项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选址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且未设置卡丁车场的跑道及其相应隔离墙、轮胎墙、海绵包等防护设施,是事故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薛某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冯某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其在驾驶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安全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此提醒大家,外出游玩时,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娱乐场所,将安全问题放首位,尝试有风险的娱乐项目,一定要谨慎。(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