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邢法官给我们主持正义,让我们这些老股东的权益有了保障……”1月8日,南阳某塑胶有限公司股东杜女士将一面鲜艳的锦旗送到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邢万里法官手中。
原告杜女士系原南阳某塑胶有限公司股东,后该塑胶公司在经营下滑的情况下,开展新项目建立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建立前,原塑胶公司股东会决定将塑胶公司停业注销,全部资产并入食品公司,股东转为食品公司股东享有相关股权,不愿转为食品司的股东,其股权作为债权由食品公司承担,两年内还清不再计息,超过两年按月息0.435%计息至还清。
杜女士选择不再将塑胶公司原股份转为食品公司股份。2021年5月3日,食品公司给原告出具205073元借据一份,并按上述股东会决议载明两年内还清不计息,逾期计息。2023年该借款到期后,杜女士多次与该食品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联系索要欠款,对方不予理睬。杜女士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偿还本金205073元及相应利息。
宛城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团队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作为塑胶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当公司股东决议处分剩余资产给被告食品公司时,食品公司应给予同等对价,原被告双方以借据形式予以明确,双方已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杜某要求偿还理由正当,故对杜女士要求被告支付本金205073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并于2023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被告某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法院结合案情,于元旦前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对案涉股东的合法诉求快立快审,之前又有诉前保全,她们的合法权益将很快得以保证。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断开拓思路,灵活高效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正是我们速裁法庭为民司法的意义。”邢万里法官说。(供稿: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