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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法院:破产清算转和解 企业纾困获新生

镇平法院:破产清算转和解 企业纾困获新生
2024-01-31 15:32:14 来源:镇平法院

基本案情

镇平某烟花爆竹公司成立于2016年,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该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处于停业状态,涉及执行案件3件,申请执行标的1358710.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经债权人刘某某申请,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平县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刘某某对该烟花爆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该烟花爆竹公司认为公司还有经营可能,该公司因其拥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受相关政策调整欲挽回企业继续经营并承诺会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各债务履行完毕,向法院表达出想与债权人和解的意愿。镇平县法院考虑到债务人企业所负债务数额不大,若按破产清算处理,公司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公司亦无继续经营的可能,同时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和解的意愿,认为本案具备破产和解的条件。

镇平县法院遂指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积极开展工作,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多次沟通,债务人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债务履行的期限和方式,该公司将在和解成功后重新启动经营。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镇平县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由此,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获得“重生”。

典型意义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民营经济的核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本案系债务人从被动破产清算转为主动自行和解,镇平县法院灵活运用破产法律规定,这不仅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也有利于债务人实现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实现了多方共赢,是镇平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稳定的又一具体体现。镇平县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刚柔并济的策略,积极创新“破产和解”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帮助困难企业“涅槃重生”,为镇平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供稿: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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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