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托运人变更到达地,托运人、承运人发生争议。因托运人拒不支付放空费,承运人将一整车价值6万余元的玉米拉走以行使留置权,后又将该玉米以3万余元的价格贱卖。为维护各自权益,双方互相将对方起诉至南阳宛城法院,这起货运纠纷该如何解决?
案情回顾
托运人苑某常年做粮食购销生意,苑某在南阳谈好一批业务,需要装车运往安徽六安,遂通过某货运公司与承运人夏某达成货物运输协议。33.7吨粮食装车开出20公里后,因情况有变,苑某想让夏某将粮食运输到安徽宿州,每吨运输费由原130元提升至140元,夏某不同意去,苑某称开回来卸车,并承诺补偿500元。随后苑某又和原目的地安徽六安取得联系,让夏某去安徽六安,夏某仍不同意去。苑某称安徽六安已协商好,微信语音告知夏某若不去安徽六安放空费、押车费不给。
夏某将货物拉回装货地后,双方因为放空费、押车费、卸车费问题产生争议。次日上午8时许,夏某报警,派出所出警当场调解未果后夏某将车上玉米拉走存放。半年后,拉走存放的玉米被夏某及货运公司以3.8982万元价格出售。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苑某将夏某及货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物或货物的等值金额6.0141万元,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原告其它损失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夏某及货运公司又将苑某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苑某赔偿损失2万元,诉讼费由苑某承担。
法官审理
本案中,在运输期间,托运人可以改变运输路线,若承运人不同意去,可以要求赔偿因运输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托运人要求返还货物或货物的等值金额6.0141万元,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夏某为被告货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履行职务行为,则应由被告货运公司负返还义务。因玉米被变卖,则应由被告货运公司向原告返还拉走玉米的等值金额6.0141万元。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原告其它损失2万元问题,原告并未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夏某、货运公司提出的反诉问题,被告所反诉的损失包含运输损失、货物押车台班损失、货物保管的仓储损失等费用2万元。结合双方争议发生时间不长,被告运输的距离较短等情况,判定被告损失不多。但发生争议后,被告将一整车价值6万余元的玉米拉走以行使留置权,这与被告所受到的损失相比,明显超出被告所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因该留置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故留置权无法成立。被告将玉米拉走,还让原告承担货物保管的仓储损失,该仓储损失系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此,对被告反诉的损失,酌定由原告赔偿五千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货运公司十五日内向苑某返还拉走的玉米价值6.0141万元,苑某(反诉被告)十五日内向货运公司(反诉原告)赔偿因运输所受到的损失五千元。驳回苑某及货运公司(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供稿: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