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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法院以案说法:私拉电线灌溉农田 触电身亡敲响警钟

南阳宛城法院以案说法:私拉电线灌溉农田 触电身亡敲响警钟
2024-02-29 16:52:47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农时不等人,春日胜黄金。随着天气回暖,不少农户抢抓时机进行灌溉,想要为今年小麦高产打好基础。南阳市宛城区某村村民陈某因私拉电线灌溉作业不幸触电身亡,其家属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纠纷的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面对这类纠纷,法院在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也为抢农时、忙春耕的广大群众敲响了涉电安全的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因抗旱浇地,某村村民冯某在村委会开具证明向供电公司申请安装电表箱用于灌溉。冯某与供电公司约定,产权分界点为“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人属用电人,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为方便农户使用,谁家浇地冯某便把电箱钥匙给谁,使用人自己负责接线,冯某仅负责收电费交给供电公司。该村村民陈某因灌溉需求,与冯某沟通后,自带电线从该电表引线至自家农田浇地,却不幸触电身亡。陈某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供电设施,其未在供电设施中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也未在其周围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更未向用户进行任何使用安全告知或提供专业的电工现场接线安装操作,对陈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家属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其它费用共计67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用电人陈某使用农业低压灌溉用电导致触电死亡而引发的纠纷,并非高压电致人死亡事故,故应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陈某系触电死亡,在用电已普及的当下,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的用电安全常识,应当明知户外长距离接拉电线至田间机井处引水灌溉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尽到安全用电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陈某使用抽水泵抽水灌溉过程中触电死亡,其并没有安装专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没有注意用电安全,不能归责于被告供电公司。同时,《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了“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用电产权的分界为电表,电表以下的产权属于用户,案涉线路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属于死者陈某。因此,陈某应对其触电死亡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没有过错。第三人冯某,仅为代收电费,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纠纷可化解,生命最珍贵。春耕秋种时节,部分农民为了耕作便利,私接电线或使用挂钩线、地爬线、绝缘破损的电线,这不仅危害了供电线路的运行安全,还极易酿成触电事故,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广大农户一定要以安全为先,在使用抽水泵等灌溉设备时要全程高度注意规范用电、安全用电。(供稿: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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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