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根据债权人刘某的申请,对债务人张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数日后张某主动到石佛寺法庭履行还款义务,纠纷于诉前圆满解决,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24年1月23日,案外人仵某将其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刘某,用于偿还其拖欠刘某的部分债务,并通知了张某。张某接到债权转让合同后,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依法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石佛寺法庭作出(2024)豫1324财保1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张某名下的一辆小型轿车及部分银行存款进行了扣押、冻结措施。数日后,因临近春节,张某生怕给自己过年造成不利影响,遂主动到石佛寺法庭用微信转账方式履行了40000元还款义务,双方的财产纠纷于诉前成功化解。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是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从而逃避法律责任。对方迫于保全后的压力,会主动要求协商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前财产保全兵贵神速,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提供的资料越完善,人民法院的保全效率越高。(供稿:姜赟 史佳)
标签: 镇平县法院 保全措施先行 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