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4万元的借条,却只收到3.6万元,且按照月息1角付息,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一起来看看唐河县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郝某急于用钱,向段某借款4万元,出借转账时,段某按月息1角扣除首月利息0.4万元,向郝某实际转账3.6万元,郝某出具借条金额为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1角。后郝某自2021年起至2023年3月多次按照月息1毛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出具了共计4万元的书面借据,但实际收到借款为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3.6万元。另根据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息转账凭证,可印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1毛,该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利率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利息部分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被告多付的利息可抵扣为本金计算。
经计算,被告多次支付的3.7万元中,34447.58元认定为本金,2552.42元认定为利息,即被告还下欠1552.42元未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2.42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即民间所称的“砍头息”,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利息部分如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大家,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和“高利率”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稿:张天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