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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法院:“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 买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能否获支持

南阳宛城法院:“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 买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能否获支持
2024-03-14 16:06:00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近年来,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会选择购买宠物来增添生活的乐趣。但在宠物买卖交易中,买宠物后一星期左右就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买家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能否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7日,原告王某、乔某从被告李某处购买宠物狗一只,并支付价款5300元。被告李某在销售时未取得宠物狗销售经营资质,也未向原告交付该宠物狗的检疫证明及防疫记录。2023年6月8日,该狗因病被带至宠物医院医治,就诊病历载明客户王女士,宠物姓名及品种,问题列表显示“低血容量性休克、细小病毒阳性”。2023年6月8日至6月12日期间,该宠物狗在该宠物医院医治共花费1021.16元,后因治疗无效死亡。原告以李某存在欺诈经营行为为由,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59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认可其向原告出售宠物狗时并未向原告提供该宠物狗的合格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明,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狗处于合格、健康状态。对该狗感染病毒的时间争议,结合交易时间、宠物医院诊断结果,根据《犬类细小病毒诊断技术》载明的规范标准,犬细小病毒潜伏期为1周到2周,该宠物狗的发病时间在该疾病潜伏期内,故可以认定被告在售卖时该宠物狗已经感染了犬类细小病毒。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买狗价款5300元,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带该狗到宠物医院医治,花费1021.16元,系因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导致的损失,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法院认为王某、乔某与李某买卖宠物犬合同合法有效,宠物狗患病死亡,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乔某返还买狗款5300元,并支付医疗费1021.16元,合计6321.16元;驳回原告王某、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15900元的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狗在感染该病毒时,在病初无任何症状,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在售卖该狗时知道其已感染犬类细小病毒仍进行售卖,故不应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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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