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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法院:微信群报名登山坠亡 领队需担责

南阳宛城法院:微信群报名登山坠亡 领队需担责
2024-03-14 16:54:00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春日登山备受市民青睐,自由参与的户外活动微信群吸引很多爱好者参与,但一些安全事故和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微信群报名参加AA制登山活动,参与者王某却不幸坠崖身亡的案件。

某户外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日游活动,称该线路为山水野山线路,风景旖旎,适合休闲遛腿,强度不高,老少皆宜,适合遛娃,活动为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王某系群内成员,看到群内公告后,添加陈某微信,并交纳60元参与活动。在登山活动中,王某不幸意外坠落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发现陈某组织的一日游地点并不是正规的旅游区,部分路段极为危险,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承担王某死亡40%的责任,并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7万余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本人组织发起的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是公益性质的全民健身运动,且意外发生地不在活动范围内,作为领队自己尽到了劝阻、提醒督促的责任,在意外发生后积极组织救援,对发生意外不应承担责任。王某不听劝阻自行结伴上山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其作为具有安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本案中,陈某作为户外活动的组织者,长期在微信群及视频号中发布“一日游”“多日游”等相关信息,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既不能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王某的家属也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告陈某作为“一日游”活动的组织者,应针对活动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履行通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在活动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尽量回避或降低活动的风险,确保户外活动安全、顺利实施。但陈某组织活动时发布的信息内容不仅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反而可能对参加者造成强度不高的误导,活动前及活动过程中未告知参与人明确的活动路线,在有十几名参与人上山的情况下,更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陈某作为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活动特别是爬山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判断能力,且在进入活动场所前路边设置有警示标语对前方系未开发区域,部分路段较为危险进行提示,王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被告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眼下正是户外游玩健身的好时节,爬山、徒步等户外活动虽能锻炼身体、陶冶情操,但要注意户外活动非探险活动,要认识到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到防范风险,安全出游。(供稿: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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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