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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销售假农药,判刑+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

邓州法院:销售假农药,判刑+惩罚性赔偿+公开道歉
2024-03-15 16:15:00 来源:邓州法院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你我他的切身利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用真实案例提醒您,网购农药需谨慎。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顾某伙同毕某在顾某成立的两家农资有限公司里,从上线生产商张某(另案处理)处进购“某光牌”“某胜牌”伪劣草铵膦除草剂(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均为套用),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达400万余元。被告人顾某负责销售、经营等全面工作,被告人毕某于2022年4、5月份担任销售网店客服,参与销售金额为250万余元。经江苏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某光牌”草铵膦除草剂中草铵膦质量浓度不合格(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公诉机关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顾某、毕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顾某赔偿销售金额400万余元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判令被告人毕某连带赔偿其中参与的销售金额250万余元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判令被告人顾某、毕某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毕某销售不合格农药草铵膦除草剂,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被告人顾某销售金额共计400万余元,被告人毕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25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顾某、毕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根据顾某、毕某的犯罪情节及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事项,认定顾某、毕某构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判处二人有期徒刑、罚金的基础上,另判处二人各支付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1200万余元和770万余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醒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法院判处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要求其对受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种带有惩罚性、威慑性的判决,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销售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法官同时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农药时,应注意通过正规经营单位,选择正规产品购买,并对产品的外观包装进行查看,留存好购买票据;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农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供稿:朱小旭 罗晨蕾)

标签: 邓州法院 销售假农药 判刑 惩罚性赔偿 公开道歉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