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在老城法庭组织调解与见证下,被告王某某当庭一次性偿还原告钱某某借款10000元。原告钱某某怀揣激动地心情向法庭写来感谢信,以表达对法庭办案能力的认可,对法庭耐心调解的肯定,对法庭心系群众的赞扬。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大学同学。2019年10月份,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同学信任及帮忙之心,遂于2019年10月份两次转给被告共计10000元,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承诺2019年底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还款,原告钱某某多次催要后,被告甚至拒接原告电话、拒收信息。鉴于上述情况,原告钱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调解过程
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入老城法庭系统内后,老城法庭工作人员就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本案涉案标的额10000元,系一般民间借贷行为。鉴于案情不复杂,随即与被告王某某沟通,经过多次无法联系被告。法庭工作人员驱车赶往被告户籍所在地,经过与所在村委联系后在被告家中找到被告。经过接触,被告对欠款一事并无争议,但是在最近几年家庭困难,无力偿还。后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劝说下,组织原被告到庭参与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老城法庭会同老城镇派出所、被告户籍地村支书、调解员等多方组织到庭参与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随后在耐心劝导、讲明利害关系下,被告王某某才逐渐意识到借款不还的后果以及此事的发生导致同学关系的疏远。通过法庭耐心调解,最终被告王某某通过周转将案涉款项足额偿还给了原告钱某某,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当事人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最终案结事了。
法官说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借贷关系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就本案来说,虽仅有微信转账凭证,但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作为我国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遇到矛盾纠纷后,要通过合规、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应采取过激、偏执等行为。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秉持以调解为基调,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采取“法庭+N”的多元调解机制,让调解程序贯穿于每个案件环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