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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法院:买卖“定金”释法答疑

新野县法院:买卖“定金”释法答疑
2024-03-27 19:59:11 来源:新野县法院

近日,新野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两人买卖没做成,却因定金产生了纠纷,定金需要返还吗?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5日,张某向史某处购买了一批木材。购买前张某到史某的仓库实地查验过木材的树种、等级和型号,后张某与史某签订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先垫付定金10,000元,木材按时运到验货后付尾款。两个月后,木材运达原告张某指定收货地点后,张某却发现史某送来的木材无论是从树种还是型号都不是自己在合同中选好的木材,遂以违约为由要求史某双倍返还定金。

调解经过

张某向法院起诉,在接到该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详细经过并调查了本案的证据。考虑到双方已经产生较长的商业合作,办案人员决定以调解为主化解双方矛盾。和原告张某沟通后,张某表示希望被告史某在返还一万元定金的基础上再适当做出补偿即可。

当办案人员联系被告史某时,史某态度强硬,对于原告张某动辄起诉自己的行为很气愤,并明确表示不愿偿还定金,要和原告张某死磕下去。承办法官看出被告史某,是一时气不过,具有和原告张某握手言和的可能,遂进行耐心劝说,释法明理。经过和承办法官的沟通,被告史某明白并接受了是自己违约在先,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偿还原告张某双倍定金,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中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方式,在促进双方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其中包括定金须已经完成实际交付、定金罚则中主合同须有效、合同未订立系单方违约等。

同时,订金和定金是有区别的,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订金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定金罚则,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定金罚则就会发生效力。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供稿:新野法院 张亚飞)

标签: 新野县法院 买卖定金 释法答疑

(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