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长达五年之久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通过积极引导协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19年,被告某小学需修建校舍,约定由原告董某对校区围墙进行施工,后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却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受理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并在开庭前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情、核实金额,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以确保更好地解决问题。为了尽早妥善解决纠纷,法官还多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解决纠纷,但因被告负责人迟迟不到庭,调解工作一直无法向前推进。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法官认为一判了之并不能很好的实际化解矛盾,还应继续为双方提供调解沟通平台,双方若能协商解决纠纷,将有助于合同义务的自动履行。法官特意抽出时间前往被告处沟通案情,被告负责人见到法官后表明,其并非不愿意支付工程款,而是当初修建校舍的招标协议上载明,由中标方支付校围墙的施工费,这是当时三方均认可的事情。因此,原告董某只将学校诉至法院,不符合三方的约定。
找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当即将原、被告双方及中标方组织到学校对此案进行面对面沟通调解,并向中标方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原告董某的工程量及施工完成情况。中标方对原告诉求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付款时间有异议。承办法官遂劝导中标方:工程款按照约定早晚均须支付,现原告已保质保量完成施工,理应尽早支付款项,并向被告及中标方释明其违约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法、理、情的劝导,被告和中标方最终态度发生转变,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并当场支付工程款75000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也握手言和。
在民事案件的办理中,法官有时候不仅仅是裁判者,也是纠纷解决的引导者和协调者,今后,邓州法院将深入践行能动司法,以司法担当践行初心使命,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邓州法治建设保驾护航。(供稿:刘娴 朱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