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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孩子游乐场内受伤引纠纷 法院释法明理促执结

南召法院:孩子游乐场内受伤引纠纷 法院释法明理促执结
2024-04-19 15:33:46 来源:南召法院

游乐场,是小朋友们的乐园。游乐场中的各种设施看似好玩,实则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小孩在游乐场玩耍时意外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年1月27日,不足8岁的小孩韩某由其母亲杨某带领着到南召县某娱乐城玩耍。玩耍过程中,小孩韩某被秋千的一端撞到头部,造成受伤。随后,小孩被送到医院诊治,共花费诊疗费18949.87元。小孩出院后,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娱乐城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南召县某娱乐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53151.7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李孝才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表示其娱乐城并无主观过错,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对其耐心劝解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向其释明,法院如果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后果。最终,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调沟通,一次性履行了赔偿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游乐场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无论是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带孩子娱乐的家长,都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履行各自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护责任,避免健康损害的发生:

一方面,作为游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外,对于娱乐设施还应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切实履行必要的说明和警告义务。同时要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注意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若因未尽到相应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损失。

另一方面,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监护人疏于监管或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稿:张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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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