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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 注册公司为犯罪分子“跑分” 三名“帮凶”因帮信罪获刑

内乡法院 注册公司为犯罪分子“跑分” 三名“帮凶”因帮信罪获刑
2024-05-15 22:15:44 来源:内乡县法院

“把你的银行卡借给我用用,我给你钱。”“用你的身份证办个营业执照和银行卡给我用吧,我按转账比例给你提成。”现实生活中,你身边是否也有亲戚朋友或者陌生人向你借用银行卡呢?如果只需把卡借给他一段时间,就能轻松躺平赚钱,你会心动吗?当心!若被他人利用进行“跑分”及洗钱犯罪,则会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被告人叶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营业执照办理POS机并绑定银行卡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带领被告人商某睿、商某,按照其上线的安排,前往福建注册办理十家公司。上线通过支付宝给叶某支付5000元路费和生活费。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叶某指使商某睿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按照上线的安排,协助上线利用办理的营业执照绑定POS机,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犯罪分子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提供帮助,商某睿从中非法获利21938元。经查,三名犯罪嫌疑人名下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资金共计419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商某睿、商某在明知他人利用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信息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在他人指示下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给上线,并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为上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商某睿、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遂判处三被告相应的刑罚。

法官提醒:

对公账户本是企业单位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的账户,如今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宠”。相较于个人账户,对公账户的资金流量更大,资金频繁流转也不易被监测到,开始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新法宝”。无论犯罪分子有多少新花招,广大群众一定要切记,“轻巧又挣钱”的工作机会往往伴随很高的法律风险和代价,当业务单一且涉及资金频繁往来、工作地点封闭且频繁更换、工作内容神秘且报酬丰厚、工作联系人拒绝见面或人在境外时,你很可能已不慎成为犯罪分子“帮凶”。此时要及时醒悟,避免在帮助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侥幸心理不可取,蝇头小利不可贪,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各种支付账号,警惕“帮信罪”,守好“钱袋子”,莫当“工具人”。(供稿:聂传青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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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苏阳)